(1)普通门诊待遇:各区(市、县)域内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医疗机构等级越低,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标准越高,具体为:一级、二级医疗机构报销50%;乡镇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60%;村级(含卫生服务站)报销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2)基本医保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就医所发生的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县级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县级以上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贵州医科大学口腔医院、贵州省人民医院、贵州省肿瘤医院为1400元。
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就医所发生的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77%,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